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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原 告 王淑真
被 告 杜國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5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對原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9號),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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