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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沛穎
選任辯護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佳珍告訴被告林沛穎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林沛穎已與告訴人陳佳珍達成和解,業經告訴人陳佳珍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亭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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