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交易,225,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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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2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白良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31號、113年度偵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白良順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林卉聆
   法 官陳雅菡 
   法 官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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