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2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白良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31號、113年度偵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白良順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林卉聆
法 官陳雅菡
法 官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林怡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