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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告鄭煜璋
楊雅婷
被告葉雙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3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
法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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