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交訴,3,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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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藝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藝叡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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