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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蔡浩然
蔡秀妙
被 告 陳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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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元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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