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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BH000-A112007A(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侵訴字第4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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