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偵聲,24,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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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雯盛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82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雯盛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雯盛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以被告於113年3月14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年13日,且證人均已具結作證,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為由,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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