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240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方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柏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以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並於113年1月11日先行釋放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