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原易,10,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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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啟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啟翔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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