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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韋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韋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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