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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蘇兆軍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苗原金簡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10日上午9時40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3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9時4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致本件法律適用上存有諸多新舊法比較之相關問題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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