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單禁沒,39,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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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安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84號、第144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71號、第13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安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17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4號、第144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71號、第1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查被告為警於:㈠110年5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在其苗栗縣○○鎮○○街00號之居所,查扣被告持有供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袋重共計3.34公克)。

㈡110年10月12日凌晨1時3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合興街109巷20弄口處,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未開啟車燈為警攔查,為警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粉末8包【其中3包未含法定毒品成分,其餘5包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計2.19公克)】,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共計8.7701公克,純質淨重共計7.0512公克)。

㈢111年2月24日凌晨1時10分許,在其苗栗縣○○鎮○○街00號之居所,查扣被告持有供施用之海洛因7包(編號1、2、4、5、6號檢品純質淨重共計5.50公克,編號1檢品純度低於1%檢驗單位不提供純質淨重資料,編號3檢品驗餘淨重0.6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2包(鑑驗前淨重共計22.160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9.873公克】,純質淨重共計16.505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4.7855公克】)。

㈣111年8月28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其苗栗縣○○鎮○○街00號之居所,查扣被告持有供施用之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共計4.6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6包(純質淨重共計7.194公克【聲請書誤載為4.499公克】)。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4號、第144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71號、第1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4包(含包裝袋4個,含袋重共計為3.34公克),經鑑驗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可查(見110毒偵884卷第25頁、第45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碎塊狀檢品1包、米白色粉末檢品4包(含包裝袋5個,淨重合計為2.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為2.19公克,空包裝總重合計為1.84公克),經鑑驗後均含海洛因成分,此有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8130號鑑定書可查(見110毒偵1442卷第58頁、第73頁至第74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晶體6包(含包裝袋6個,驗前淨重共計為8.7701公克,純質淨重共計7.0512公克),經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00024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查(見110毒偵1442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75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白色粉末檢品1包、碎塊狀檢品5包、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7個,淨重合計為11.3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為11.19公克,空包裝總重合計為2.66公克),經鑑驗後均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7140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可查(見111毒偵471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58頁至第6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晶體12包(含包裝袋12個,驗前淨重共計為22.1605公克,純質淨重共計16.5057公克),經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24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可查(見111毒偵471卷第61頁至第64頁反面、第74頁至第7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粉塊狀檢品4包、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5個,淨重合計為5.0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為4.67公克,空包裝總重合計為1.98公克),經鑑驗後均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結果、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560號鑑定書可查(見111毒偵1313卷第24頁、第42頁、第45頁至第45頁反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6包(含包裝袋6個,總毛重共計為14.68公克,驗前總淨重共計為13.758公克,純質淨重推估為7.194公克),經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24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可查(見111毒偵471卷第61頁至第64頁反面、第74頁至第7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又用以包覆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7個(附表編號2、4、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8個(附表編號1、3、5、7),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 聲 請 意 旨 一 ㈠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4個(含袋重共計3.34公克) ⒈鑑驗物品及數量: 種類:安非他命 重量:3.34公克(含袋重) 數量:4包(0.47公克、0.37公克、0.51公克、1.99公克) ⒉初步鑑驗結果: 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依據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包試劑初步鑑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參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見110毒偵884卷第25頁、第45頁) 2 ︵ 聲 請 意 旨 一 ㈡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5個(原編號C、D、F、G、H,驗餘淨重共計2.19公克) 鑑定結果: ⒈送驗白色粉末檢品3包(原編號A、B、E)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合計淨重23.10公克(驗餘淨重23.05公克,空包裝總重2.39公克)。
⒉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原編號C)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28公克(驗餘淨重1.27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純度85.15%,純質淨重1.09公克。
⒊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4包(原編號D、F至H)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92公克(驗餘淨重0.92公克,空包裝總重1.60公克)。
(參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8130號鑑定書,見110毒偵1442卷第58頁、第73頁至第74頁) 3 ︵ 聲 請 意 旨 一 ㈡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6個(驗前淨重共計8.7701公克,純質淨重共計7.0512公克)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4.934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4.931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⒉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809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02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⒊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805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96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⒋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813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01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⒌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771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54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⒍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35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21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⒎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8.770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8.508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8.7701公克,純度80.4%,純質淨重7.0512公克 (參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00024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10毒偵1442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75頁) 4 ︵ 聲 請 意 旨 一 ㈢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7個(驗餘淨重共計11.19公克) 鑑定結果: ⒈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本局編號7)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86公克(驗餘淨重1.74公克,空包裝重0.84公克)。
⒉送驗碎塊狀檢品5包(原編號1、2、4至6)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8.82公克(驗餘淨重8.78公克,空包裝總重1.56公克),純度62.33%,純質淨重5.50公克。
⒊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3)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68公克(驗餘淨重0.67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
(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7140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111毒偵471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58頁至第60頁)。
5 ︵ 聲 請 意 旨 一 ㈢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2個(驗前淨重共計22.1605公克,純質淨重共計16.5057公克)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7.446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435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N-Isopropylbenzylamine ⒉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813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01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N-Isopropylbenzylamine ⒊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809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86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N-Isopropylbenzylamine ⒋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76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51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⒌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25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18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N-Isopropylbenzylamine ⒍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40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29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⒎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32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03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⒏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0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86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⒐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93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87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N-Isopropylbenzylamine ⒑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262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03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⒒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72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44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⒓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83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69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N-Isopropylbenzylamine ⒔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2.287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903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2.2875公克,純度75.2%,純質淨重1.7202公克 ⒕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9.873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9.524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19.873公克,純度74.4%,純質淨重14.7855公克 (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24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見111毒偵471卷第61頁至第64頁反面、第74頁至第78頁) 6 ︵ 聲 請 意 旨 一 ㈣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5個(驗餘淨重共計4.67公克) 鑑定結果: ⒈送驗粉塊狀檢品4包(原編號1至4)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68公克(驗餘淨重1.60公克,空包裝總重0.88公克),純度37.63%,純質淨重0.63公克。
⒉送驗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5)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3.40公克(驗餘淨重3.07公克,空包裝重1.10公克)。
(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結果、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560號鑑定書,見111毒偵1313卷第24頁、第42頁、第45頁至第45頁反面) 7 ︵ 聲 請 意 旨 一 ㈣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6個(總毛重共計14.68公克,驗前總淨重共計13.758公克,純質淨重推估為7.194公克) ⒈送驗證物資料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K-0000000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總件數:6包 總毛重:14.68公克 總淨重:13.758公克 驗餘總毛重:14.643公克 ⒉分析證物重量 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077 數量:6包取1 毛重:9.18公克 淨重:8.604公克 使用量:0.037公克 剩餘量:8.567公克 ⒊鑑定方法: 氣象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 ⒋鑑定結果: 編號:DAB3077 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毒品級數:2 定量檢驗結果(純度%):52.3 純質淨重:4.499公克 ⒌此案總收件數共6包,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並依其鑑定結果推估其總毛重14.68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為7.194公克。
(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結果、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毒偵1313卷第24頁、第48頁至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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