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智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毛重合計1.43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被告廖智信(下稱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毛重合計1.4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凌晨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1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3年5月15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11號裁定、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3年5月13日苗所衛字第1131000096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第9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晶體5包(毛重合計1.43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646號鑑驗書影本1紙在卷可查(112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卷第32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
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應由本院逕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贅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