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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美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美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查獲王美花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查獲毒品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486號鑑驗書、112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163號鑑驗書、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519號鑑驗書及相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毒偵1114卷第37至41、80至81頁、毒偵1318卷第44、48至51、90至91頁、毒偵322卷第36、48至51、87至88頁),足認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覆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詳如附表所示),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等情,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見毒偵1318卷第30至31頁、毒偵322卷第74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沒收銷燬或聲請宣告沒收,
經核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意旨固誤引刑法第40條第3項,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適用法律本屬法院之職權,本院自不受其誤引條文之拘束,自應依職權補充法條,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含鑑定結果) |
1 | 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含包裝袋2個) | 扣案晶體2包,毛重共1.79公克,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初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參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毒偵1114卷第41頁),其中1包再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486號鑑驗書、見毒偵1114卷第80頁) |
2 | 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含包裝袋2個) | 扣案晶體2包,毛重共0.84公克,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初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參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王美花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毒偵1318卷第44頁),其中1包再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163號鑑驗書、見毒偵1318卷第90頁) |
3 |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個) | 扣案晶體1包,驗餘淨重0.7280公克,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初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參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毒偵322卷第36頁),再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519號鑑驗書、見毒偵322卷第87頁) |
4 | 吸食器1個 | 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 |
5 | 玻璃球1個 | 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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