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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050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Cialis」壯陽藥貳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捷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Cialis」壯陽藥2盒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505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686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15頁至第16頁、本院卷第9頁)。
本件扣案之「Cialis」壯陽藥2盒,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稱在卷(見警卷第1頁至第5頁、偵卷第7頁至第8頁),且上開「Cialis」壯陽藥標示Tadalafil成分,我國核有以該成分作為主成分之藥品許可證,倘使用於人體,則應以藥品列管,有貨物外觀及內容物照片、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4月27日北普竹字第110102078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包裝盒上說明照片、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6頁至第8頁、第16頁、第19頁至第24頁、第48頁、第73頁、第92頁至第93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禁藥,亦無事證證明業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是上開扣案物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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