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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2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睿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4287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就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42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嗣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至11頁;
112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第14至15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另扣案之新臺幣440元,為被告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得之財物,業經其於偵訊時坦認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第7頁反面),並經被告於偵查中自行繳回犯罪所得,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
扣案物品
日商小學館集英
社製作股份有限
公司
00000000
襪子、長襪
仿冒「DORAEMO
N」商標襪子78
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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