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易,186,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杰



徐宇成


徐笙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徐宇成、徐笙然告訴被告劉佳杰涉犯傷害、告訴人劉佳杰告訴被告徐宇成、徐笙然涉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前段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徐宇成、徐笙然及劉佳杰均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3張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