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易,237,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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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7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文彬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彬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為認
罪之意思表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
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5、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01號
  被   告 陳文彬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彬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10年6月21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1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與111年度毒偵字第50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0月26日17時許,在苗栗縣○○市○○里○○○村00號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年10月27日17時50分許,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內,為警強制到場,並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係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強制到場後,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係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編號:0000000U0046號)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等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已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獲釋,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足憑,顯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而被告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處斷。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宛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日
書記官鄒霈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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