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易,367,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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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67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泉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泉松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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