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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芳霖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芳霖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有期徒刑2年3月1日,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庚字第11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
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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