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易,87,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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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至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80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至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部分,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至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抽樣檢驗結果,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毒品成分及重量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則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已逾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自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時起迄至為警查獲時止,以一持有行為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屬單純一罪。

㈡又被告於員警尚未確知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前,即坦承持有本案第三級毒品,並主動交付予員警查扣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並有偵查報告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5、63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竟非法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彩虹菸,且持有毒品咖啡包數量甚高,足見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持有大量毒品影響社會治安,其所為之本案犯行,難認輕微;

兼衡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持有毒品之動機、目的、手段,另於本院審理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及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查獲之毒品,且經鑑驗之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11月3日刑理字第11260467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39至141頁),是該等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另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殘留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沒收之。

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玲提起公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131包 (編號A1至A131) 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⒈驗前總毛重504.90公克(包裝總重約174.8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30.05公克。
⒉隨機抽取編號A62鑑定:經檢視內含綠色粉末。
⑴淨重1.75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1.55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⑶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⒊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31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50公克。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3日刑理字第11260467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39至141頁) 2 毒品咖啡包178包 (編號B1至B178) 經檢視均為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⒈驗前總毛重701.32公克(包裝總重約243.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58.28公克。
⒉隨機抽取編號B122鑑定: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
⑴淨重3.06公克,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餘2.87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⑶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⒊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17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07公克。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3日刑理字第11260467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39至141頁) 3 彩虹菸6包 (編號C) 經檢視均為白色外包裝,內含褐色菸草,外觀型態均相似。
⒈總淨重122.99公克,共取0.29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22.7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成分。
(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3日刑理字第112604670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39至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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