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簡上附民,3,2024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曉旻
被 告 林曉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