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簡附民,117,2024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陳品杏
被      告  練志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

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雖經檢察官於113年6月25日偵查終結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於原告起訴時尚未繫屬本院,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