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簡附民,31,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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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莊世宏
被 告 潘光裕


上列被告潘光裕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24號公共危險案件(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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