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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趙浚皓
被 告 吳叡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39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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