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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
原告黃阿麗
被告林金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家赫
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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