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聲,268,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進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進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