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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暨
受 刑 人 劉旻憲
具 保 人 陳淑慧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劉旻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由具保人陳淑慧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受刑人,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4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繳納後,已釋 放受刑人,嗣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 字第2122號及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並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執 行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復經苗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下稱中檢)代為執行,中檢檢察官遂以112年度執 助字第3265號傳喚受刑人應於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 分許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上開 時間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受刑人及具保人,亦無有辨 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依法於112年12月12日將 執行傳票及追保通知寄存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 坑派出所而合法送達,嗣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並經拘提無著乙節,有中檢113年2月16日中檢介義112 執助3265字第1139016422號函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 保通知及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3年1 月11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20033224號函暨拘票、報告 書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 已逃匿。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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