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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律師
陳盈樺律師
被 告 BH000-A064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44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44號案件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並禁止就該等錄音、錄影內容再行轉拷利用,及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確認證人A、B、C、D、E男偵查筆錄、被告羈押訊問筆錄有無記載缺漏,有無遭到不正訊問,爰聲請預納費用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偵訊及法庭訊問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上開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時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定有明文。
再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係被告BH000-A064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44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影音檔案,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於其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光碟。
另參照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禁止就該等錄音、錄影內容再行轉拷利用,及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編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之影音檔案 1 被告112年9月5日法庭訊問 2 證人A男(BH000-A000000)000年8月25日、10月23日偵訊 3 證人B男(BH000-A000000)000年8月28日、10月23日偵訊 4 證人C男(BH000-A000000)000年8月28日、10月23日偵訊 5 證人D男(BH000-A000000)000年8月31日、10月23日偵訊 6 證人E男(BH000-A000000)000年9月14日、11月23日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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