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聲,38,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秉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庚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秉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秉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鍾秉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暨拘役之定應執行刑外部界限,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另被告本件所犯各案均為拘役刑,拘役之定應執行刑外部界限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各案所處之刑時,已考量上開情節,從寬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日 拘役30日 應執行拘役7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拘役35日 應執行拘役45日 拘役50日 拘役55日 應執行拘役10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2日 112年1月23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1月25日 112年1月24日,2次 112年1月24日 112年3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55號、第3157號、第3217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6號、第3317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5號、第44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340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8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357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340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8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6月5日 112年5月29日 112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720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626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613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094號 編號1至編號3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714號
編號 5 6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共2罪 應執行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3月8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4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17號、第5787號、第5854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68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9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68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9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137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489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