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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邱仁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丙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仁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仁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邱仁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罪日期 | 112年8月28日 | 112年2月17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32號 |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335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年度易字第21號 |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 |
判決日期 | 113年1月30日 | 113年4月24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年度易字第21號 |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3年2月26日 | 113年5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966號 |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0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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