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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志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丁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志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志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7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邱志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111年8月5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4日
111年7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
第1537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94號、111年度偵字第6246號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
號111年度苗簡字第140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上易字第757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3日
112年6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9月14日)確定
判決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111年度苗簡字第1408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5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9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
1143號(已執行完畢)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285號
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更緝字第39號
編
號
罪
名竊盜罪
共同犯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11年8月10日,共2次
112年3月18日
111年6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93號、第294號、112年度偵字第5353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
第292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112年度苗簡字第900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6號
判決日期112年10月13日
113年5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112年度苗簡字第900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16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
備
註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601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
1997號
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更緝字第39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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