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聲,634,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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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受刑人廖煥松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煥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廖煥松(下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派警前往其住所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苗栗地檢署相關函文、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苗栗地檢署拘票及警方拘提未獲之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此外,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1份可參。從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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