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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明異議人 羅志平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字第22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羅志平因家中房屋急需辦理過戶,請求延緩執行,待房屋過戶完成後,聲明異議人必會報到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出檢察官就刑罰執行之指揮,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而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法院之確定判決內容為執行,乃當然之事,亦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
綜此,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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