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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溪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溪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溪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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