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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魏文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己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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