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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松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松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7列之「自用小客車」應更正為「自用小貨車」),證據名稱另補充「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警員吳碩諭113年7月12日職務報告」。
二、核被告鍾松秀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三、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罪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頁),其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審酌本案縱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亦不生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或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且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此次再犯之原因、動機,其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市區道路,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對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及罰金,除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外,亦得分別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42條之1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亭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956號被 告 鍾松秀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松秀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交簡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3年7月12日11時至11時30分許,在苗栗縣銅鑼鄉新興路86巷某工地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途經苗栗縣○○鄉○○路○○○○○0號前時,因在路口來回倒車,為警攔檢後發現其散發酒味,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3時2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鍾松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案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察官 曾亭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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