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苗智簡,1,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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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詩珊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物品清單」作為證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詩珊為圖己私利,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損害商標權人之市場權益及商譽,危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兼衡其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種類、數量、市值;

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被害人瑞士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蕭梅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凡內公司之損失,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係被告犯本案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為本案犯行,獲利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30萬元,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9頁)。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法原則,爰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0萬元,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曾亭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侵害之商標權註冊/審定號 數量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 1 仿冒梵克雅寶(Van Cleef & Arpels)項鍊 00000000 00000000 8條 編號1、2 2 仿冒梵克雅寶(Van Cleef & Arpels)手鍊 1條 3 仿冒梵克雅寶(Van Cleef & Arpels)戒指 2只 4 仿冒梵克雅寶(Van Cleef & Arpels)耳環 1對 5 仿冒香奈兒(CHANEL)項鍊 00000000 00000000 1條 編號3 6 仿冒香奈兒(CHANEL)手錶 1只 編號4 7 仿冒寶格麗(BVLGARI)項鍊 00000000 3條 編號5 8 仿冒卡地亞(CARTIER)手鐲 00000000 10只 編號6 9 仿冒卡地亞(CARTIER)項鍊 1條 10 仿冒DIOR戒指 00000000 1只 編號7 11 仿冒CHAUMET手鐲 00000000 1件 編號8 12 仿冒Tiffany手鍊及收納小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件 編號9 13 仿冒LOUIS VUITTON飾品 00000000 00000000 1件 編號10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521號
被 告 黃詩珊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詩珊明知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類別,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
復明知其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站所購買使用上開註冊商標之飾品,均係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1年5、6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之住處內,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使用「lovepandora」帳號(下稱本案蝦皮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陳列、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共獲利新臺幣(下同)20至30萬元。
嗣警於112年8月3日執行網路巡邏,以980元向本案蝦皮帳號購得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並於同年9月13日7時許,持搜索票至黃詩珊上址住處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編號2至1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蔡心雅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詩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並有蝦皮購物網站擷圖、本案帳號會員註冊資料、被告寄件影像擷圖、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附表二所示各扣案商品之鑑定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足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各扣案商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輸入侵害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侵害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自111年5、6月間起至112年9月13日7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接續販售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又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扣案附表二所示商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20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檢察官 曾亭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芳瑜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商品 1 VCA(POINCON VIGNETTE LOSANGE) 瑞士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3年4月15日 珠寶、貴金屬飾品及錶 2 quatrefoil design 00000000 122年6月15日 項鍊 3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4月30日 鐘錶 4 Monogram(bi-colored)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項鍊 5 BVLGARI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11月30日 由貴金屬及半貴金屬與寶石製成之加工或部分加工珠寶 6 CARTIER in Script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 121年12月31日 貴金屬及其飾品與仿飾品 7 DIOR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3年12月15日 貴金屬、貴金屬之合金、珠寶、寶石 8 CHAUMET 法商蕭梅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貴金屬及其製品與仿製品等 9 TIFFANY 美商第凡內公司 00000000 114年2月28日 貴金屬製手鐲、手鍊等 10 TIFFANY 00000000 119年1月15日 手提袋、帆布袋、化妝袋等 11 TIFFANY 00000000 121年3月15日 布製包裝盒等 12 T&CO 00000000 118年12月31日 貴金屬及其合金、珠寶、手錶、貴金屬製隨身小飾物等 13 LV LOGO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 00000000 122年6月30日 珠寶飾品、項鍊、墜飾等 14 FLEUR dans uncercle (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珠寶及特製珠寶、項鍊等 附表二(扣案商品):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梵克雅寶項鍊 1 2 仿冒梵克雅寶飾品 11 3 仿冒香奈兒項鍊 1 4 仿冒香奈兒手錶 1 5 仿冒寶格麗飾品 3 6 仿冒卡地亞飾品 11 7 仿冒DIOR飾品 1 8 仿冒CHAUMET飾品 1 9 仿冒Tiffany飾品 1 10 仿冒LV飾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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