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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宏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益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志宏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志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故擅自侵入告訴人住宅,對告訴人之生活安全已生相當危害,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91號
被 告 莊志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志宏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3日18時50分許,無故進入郭秋燕址設苗栗縣○○鎮○○路000號2樓住家,嗣因郭秋燕接獲鄰居通知前往查看發現上情立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郭秋燕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莊志宏矢口否認前揭犯行,辯稱:伊是要到該處施作工程云云。
惟被告所涉上揭犯行,業據告訴人郭秋燕、證人鍾嘉慶於警詢中證述甚詳,並有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光碟、警方職務報告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彭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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