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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婉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329號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3 年度易緝字第2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婉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之主觀犯意部分,應補充更正為「邱婉婷知悉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常係為遂行恐嚇取財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收受並提領贓款,俾於提領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恐嚇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恐嚇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
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下述之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6條第1項固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僅將罰金刑刑度修正為「3 萬元以下」,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後之刑度,並無差異,是就被告所涉本案犯罪事實之犯行,其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以適用現行法,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又按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已預見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供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恐嚇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恐嚇取財犯罪者,供其實施恐嚇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行,則被告雖未實際參與恐嚇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恐嚇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起訴書雖未援引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然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補充告知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及罪名(見本院易緝卷第79頁),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申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使用,助長恐嚇取財犯罪者遂行恐嚇取財之目的,同時使犯罪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增加查緝罪犯之困難,助長犯罪氣焰,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可議;
且考量本案之被害人數,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損失,被告犯後坦承一切犯行,迄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和解並賠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
暨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獲取報酬總共新臺幣5千元,為實際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因被告並非實際上持本案帳戶提領贓款之人,與特定犯罪所得間並無物理上之接觸關係,卷內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該等特定犯罪所得為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核無上開條文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六、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329號
108年度偵字第5715號
108年度偵字第5743號
108年度偵字第5744號
108年度偵字第5745號
108年度偵字第5746號
108年度偵字第5747號
108年度偵字第5748號
108年度偵字第5750號
108年度偵字第5749號
108年度偵字第5751號
108年度偵字第5752號
108年度偵字第5753號
108年度偵字第5754號
108年度偵字第6103號
108年度偵字第6132號
109年度偵字第1822號
被 告 蕭建全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
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劉明芳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懋億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0鄰○○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原君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秋豐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0號
居嘉義縣○○鄉○○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世昌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榮欽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樹林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
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陳金鎮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喻孝豐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駿安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鄰○○00號
居臺中市○○區○○里○○街0段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婉婷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
巷00弄0號
居新竹縣○○鄉○○村○○○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順正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德偉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年倉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縊呈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昌煒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威孝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巷
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温彥賓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建全於民國108年2月間某日起,發起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下稱擄鴿勒贖集團),並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陸續吸收有竊盜、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劉明芳、陳世昌、劉年倉、陳駿安、劉原君、黃秋豐、陳金鎮、楊樹林、黃懋億、陳順正、李德偉、賴縊呈、李奇實(另行簽分偵辦)加入上開擄鴿勒贖集團,並依蕭建全之指示以如附表1所示之分工架構為後述擄鴿勒贖犯行。
二、喻孝豐、賴榮欽、邱婉婷、張昌煒、林威孝、温彥賓明知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不法用途,竟仍基於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作為恐嚇取財目的使用之幫助犯意,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地、代價交付自己所申辦之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予如附表2所示之人後由上開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恐嚇取財犯行。
三、蕭建全、劉明芳、陳世昌、劉年倉、陳駿安、劉原君、黃秋豐、陳金鎮、楊樹林、黃懋億、陳順正、李德偉、賴縊呈等人組成之擄鴿勒贖集團先後於108年2月間在苗栗縣大湖山區、三義關刀山區,108年6月間在苗栗縣某山區、台中市新社大坑山區,108年9月在苗栗縣大湖山區、三義三角山區,賽鴿放飛路徑上架設網鴿欄架張網捕鴿,使賽鴿於該路徑上不慎中網,再由擄鴿勒贖集團內網鴿手予以捕抓之方式,於附表3所示之竊盜時間,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賽鴿得逞。
於取得賽鴿腳環所留載有上開被害鴿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後,即由蕭建全、陳世昌等人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恐嚇時間,以賴榮欽交付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致電附表3所示之被害人恫稱略以:你的鴿子被設網捕獲,要給付贖金才會釋放鴿子等語,並在電話中告知或以簡訊發送擄鴿勒贖集團成員蒐集之喻孝豐、邱婉婷、張昌煒、林威孝、温彥賓等人所有之人頭帳戶帳號予附表3所示之被害人,以加害被害人財產之事恐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因畏懼辛苦訓練之賽鴿遭殺害或無法取回,而聽從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3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入如附表3所示金額至上開銀行帳戶內,再由集團成員內車手持上開帳戶金融卡、密碼,於附表3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3所示之贖金,因而恐嚇取財得逞(附表3編號41-43僅有竊盜而未撥電話恐嚇被害人)。
四、劉明芳知悉鳳頭蒼鷹(學名:Accipiter trivirgatus)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非因其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量,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獵捕,竟基於獵捕保育類動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犯意,於108年9月份某日,在苗栗縣大湖鄉關刀山山區,架設網具張網,捉捕珍貴稀有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1隻,惟網具中之鳳頭蒼鷹因劉明芳前開犯行為警查獲時已死亡。
經警將之送往「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自然生態保育科」鑑定為珍貴稀有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鳳頭蒼鷹,查悉上情。
五、案經如附表3所示之人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蕭建全警詢時、偵訊中、法院訊問時之供述及證述:坦承及證述全部犯罪事實。
(二)被告劉明芳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坦承及證述參與打電話恐嚇及架網抓鴿子之犯罪事實。
(三)被告陳世昌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坦承與劉明芳共同撥打恐嚇鴿主電話、釋放鴿子以及獲得新台幣(下同
)3000元報酬之事實。
(四)被告劉年倉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坦承陳駿安交付自己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有至ATM提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犯行。
(五)被告陳駿安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坦承向喻孝豐收購帳戶後轉交劉年倉之事實。
(六)被告劉原君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坦承有與蕭建全等人上山架設網鴿欄架張網捕鴿之事實。
(七)被告黃秋豐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否認參與上山架網捕鴿,惟有其他共同被告蕭建全、黃懋憶等人證述及通訊監
察譯文可資佐證。
(八)被告陳金鎮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坦承在豐原山區注意是否有賽鴿遭網捕獲並通報劉明芳之事實。
(九)被告楊樹林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坦承通報蕭建全鴿車釋放賽鴿之時地訊息之事實。
(十)被告黃懋億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坦承負責收取人頭帳戶並找賴縊呈、李德偉、陳順正共同擔任車手提領
贓款後,扣除報酬等交回蕭建全之事實。
(十一)被告陳順正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坦承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事實。
(十二)被告李德偉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坦承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事實。
(十三)被告賴縊呈警詢時之供述:坦承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事實。
(十四)被告喻孝豐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承認交付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給陳駿安之犯罪事實。
(十五)被告賴榮欽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承認交付SIM卡給李奇實之犯罪事實。
(十六)被告邱婉婷警詢時、偵訊中之供述:承認交付存摺、金融卡之犯罪事實,然矢口否認犯行。
(十七)被告張昌煒警詢時之供述:承認交付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給「清心」之犯罪事實。
(十八)被告林威孝警詢時之供述:承認交付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給「美女姊姊」之犯罪事實。
(十九)被告温彥賓警詢時之供述:承認交付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給「良哥」之犯罪事實。
(二十)如附件3所示65名被害人、證人黃貴弘(被害人羅建平員工)警詢時之證述:賽鴿遭擄後被告等人恐嚇取財之
犯罪事實。
(二一)通訊監察譯文:如附表3對應欄位之通訊監察譯文,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二)手機鑑識勘查報告: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三)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害人匯款遭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提領
之事實。
(二四)自動化服務機器(ATM)監視器、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截圖: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五)扣案如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及犯罪所得扣押物品一覽表(警卷七)所示之現金、行動電話、
無線電機台、警報器鉛球、膠帶、彈弓、滑輪、童軍繩
、尼龍繩、透明網繩、望遠鏡、網鴿網、掃刀、鋸子、
手電筒、剪枝刀、存摺、金融卡等物:佐證全部犯罪事
實。
(二六)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自然生態保育科技佐董炤巖警詢時之證述、遭捕獲鳳頭蒼鷹現場照片、代保管條、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函文1紙:被告劉明芳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
事實。
二、適用法條:
(一)核被告蕭建全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二)核被告劉明芳、陳世昌、劉年倉、陳駿安、劉原君、黃秋豐、陳金鎮、楊樹林、黃懋億、陳順正、李德偉、賴縊呈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三)上開擄鴿勒贖集團之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如附表1所示之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竊盜及恐嚇取財部分,各
賽鴿之所有權不同,又集團內之話務手於不同之時間,分
別以加害被害人財產之事恐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後,由車
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帳戶領得附表所示之款項,所侵害之
財產法益持有人不同,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論以罪數較為合
理,請予分論併罰。
並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宣告強制工作。各次恐嚇取財犯行與發起、參與犯罪組織
犯行,亦請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喻孝豐、賴榮欽、邱婉婷、張昌煒、林威孝、温彥賓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其等以一幫助行為而侵害數法益並該當
於同一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
(五)核被告劉明芳犯罪事實四、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與被告前揭網鴿犯行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六)本件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扣案如警卷七第8-1頁至8-2頁所示之金額,為擄鴿勒贖集團成員蕭建全、劉明芳、陳
世昌、劉年倉、陳駿安、劉原君、黃秋豐、陳金鎮、楊樹
林、黃懋憶、陳順正、李德偉、賴繹呈等人之共同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
額。被告喻孝豐、賴榮欽、邱婉婷、張昌煒、溫彥賓出售
帳戶、行動電話門號所各得之1萬5000元、1000元、5000元、6000元、1萬元(被告林威孝無法證明有犯罪所得),為其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七)末請審酌被告陳金鎮、楊樹林參與組織犯罪之情節輕微,減輕或免除涉犯組織犯罪之刑度。然通報鴿車位置及賽鴿
是否中網仍是整個擄鴿勒贖犯行重要之一環,自仍應對全
部竊盜、恐嚇取財犯行負責,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簡 泰 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沈 于 媛
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2
1、
喻孝豐於106年5月份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交付予陳駿安。
2、
賴榮欽於107年5月份某日,將其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以1000元之代價交付予李奇實後轉交劉明芳。
3、
邱婉婷於103年11月份某日,在台北火車站附近某辦公室內,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5000元之代價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4、
張昌煒於108年9月份某日,在台南市○○區○○街00號附近,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6000元之代價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清心」之成年男子。
5、
林威孝於108年下半年某日,在雲林縣斗六市禾楓汽車旅館,將其所申設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無償交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女姊姊」之人。
6、
溫彥賓於108年8月19日,在高雄市美濃公車總站旁之7-11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1萬元之代價(抵償之前債務)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良哥」之成年男子。
附表3: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恐嚇時間 竊鴿地點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人頭帳戶(銀行/戶名)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領人/提領地點 對應通訊監察譯文及筆錄 01 劉享文 108年02月16日11時59分 苗栗大湖 108年02月16日11時59分許 22‚00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喻孝豐 108年02月16日12時18分許 22‚000元 劉年倉/台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衛服部豐原醫療大樓) 108年02月17日劉享文筆錄 02 蒲慶培 108年03月02日10時59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1時24分許 7‚100元 108年03月02日12時51分27秒、 108年03月02日12時52分31秒許 22‚000元、 19‚000元 劉年倉/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88號(台中慈濟醫院) 1、譯文編號:1 2、108年04月11日蒲慶培筆錄 03 林慶榮 108年03月02日11時25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1時31分許 8‚150元 1、譯文編號:2 2、108年04月08日林慶榮筆錄 04 廖添郎 (提出告訴) 108年03月02日11時28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1時49分許 7‚200元 1、譯文編號:3 2、108年08月09日廖添郎筆錄 05 蘇世雄 (提出告訴) 108年03月02日11時40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2時19分許 8‚300元 1、譯文編號:4 2、108年08月06日蘇世雄筆錄 06 陳聯猷 108年03月02日11時43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2時20分許 8‚350元 1、譯文編號:5 2、108年04月09日陳聯猷筆錄 07 周明龍 108年03月02日10時50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3時22分許 5‚050元 108年03月02日16時08分00秒、 108年03月02日16時08分58秒許 22‚000元、 16‚000元 劉年倉/台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衛服部豐原醫療大樓) 1、譯文編號:6 2、108年04月11日周明龍筆錄 08 白火雄 (提出告訴) 108年03月02日13時14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3時27分許 7‚000元 1、譯文編號:7 2、108年08月06日白火雄筆錄 09 楊森賦 108年03月02日13時10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3時35分許 6‚200元 1、譯文編號:8 2、108年04月11日楊森賦筆錄 10 徐嘉甫 108年03月02日11時32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3時37分許 8‚000元 1、譯文編號:9 2、108年08月13日徐嘉甫筆錄 11 李文考 108年03月02日11時04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4時03分許 7‚000元 1、譯文編號:10 2、108年04月11日李文考筆錄 12 李正彬 108年03月02日13時42分許 苗栗大湖 108年03月02日14時03分許 3‚000元 1、譯文編號:11 2、108年04月11日李正彬筆錄 13 羅建平 108年03月10日12時31分許 苗栗大湖 面交: 108年03月10日14時31分許 60‚000元 面交 面交 60‚000元 陳世昌/苗栗縣公館鄉上億汽車前道路 1、譯文編號:12 2、108年04月29日羅建平筆錄 證人: 黃貴弘 108年03月10日12時31分許 苗栗大湖 1、譯文編號:13 2、108年04月29日黃貴弘筆錄 14 賴涼湧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08日11時34分前之某時 苗栗三角山/台中大坑山區 108年06月08日11時34分許 16‚050元 中國 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邱婉婷 108年06月10日11時56分02秒 21‚000元 不詳 108年8月09日賴涼湧筆錄 15 王振曜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5日12時05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5日12時05分許 4‚080元 108年06月15日12時24分05秒 73‚000元 李德偉/台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七段25號 (豐原葫蘆墩郵局) 108年8月10日王振曜筆錄 16 陳佐政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5日12時11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5日12時11分許 7‚090元 108年8月19日陳佐政筆錄 17 黃伯全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5日12時15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5日12時15分許 10‚080元 108年9月02日黃伯全筆錄 18 彭國樑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5日12時18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5日12時18分許 8‚090元 108年8月13日彭國樑筆錄 19 張慶康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5日13時00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5日13時00分許 6‚080元 108年06月15日14時02分16秒 10‚500元 賴鎰呈/台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7段488號 (7-11東洲門市) 108年9月02日張慶康筆錄 20 陳貴榮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5日13時47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5日13時47分許 4‚080元 108年8月18日陳貴榮筆錄 21 翁林枰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6日11時12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6日11時12分許 8‚080元 108年06月16日11時36分15秒 18‚000元 賴鎰呈/台中市后里區安山三豐路8號 108年8月12日翁林枰筆錄 22 賴朝詔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6日11時36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6日11時36分許 8‚090元 108年06月16日12時16分08秒 54‚000元 賴鎰呈/台中市豐原區三豐路940號 108年8月12日賴朝詔筆錄 23 林品義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6日12時12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6日12時12分許 9‚080元 108年8月10日林品義筆錄 24 卓大朋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6日13時03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6日13時03分許 5‚080元 108年06月16日13時15分48秒 5‚000元 不詳 108年8月18日卓大朋筆錄 25 蘇世璿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7日08時23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7日08時23分許 4‚050元 108年06月17日10時57分48秒 7‚700元 賴鎰呈/台中市豐原區三民路207號 108年9月02日蘇世璿筆錄 26 劉榮雄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7日09時04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7日09時04分許 3‚020元 108年9月02日劉榮雄筆錄 27 張錫勳 (提出告訴) 108年06月17日13時39分前之某時 108年06月17日13時39分許 6‚080元 108年06月17日15時54分35秒 6‚000元 賴鎰呈/台中市豐原區大順街133號(小北百貨大順店) 108年8月19日張錫勳筆錄 28 蔡建和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0日18時03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0日18時03分許 18‚000元 108年07月10日18時15分35秒 18‚000元 賴鎰呈/台中市豐原區三豐路690、692號 (7-11豐后門市) 108年8月19日蔡建和筆錄 29 林福興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0日18時21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0日18時21分許 7‚000元 108年07月10日18時46分32秒 27‚000元 賴鎰呈/台中市豐原區中山路581、583號 (7-11豐光門市) 108年8月18日林福興筆錄 30 羅文舉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0日18時22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0日18時22分許 20‚000元 108年8月9日羅文舉筆錄 31 謝志遠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1日12時03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1日12時03分許 16‚000元 108年07月11日12時39分57秒 41‚000元 不詳 108年8月13日謝志遠筆錄 32 王德麟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1日12時28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1日12時28分許 17‚010元 不詳 108年8月9日王德麟筆錄 33 張安樂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1日12時29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1日12時29分許 8‚000元 不詳 108年8月13日張安樂筆錄 34 李睿洋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1日13時53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1日13時53分許 5‚000元 108年07月11日14時10分41秒 5‚000元 不詳 108年8月9日李睿洋筆錄 35 陳進發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5日12時10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5日12時10分許 18‚000元 108年07月15日12時38分38秒、 108年07月15日12時55分11秒 40‚000元、 21‚000元 陳順正/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572號( 7-11墩富超商門市) 108年8月19日陳進發筆錄 36 陳明言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5日12時25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5日12時25分許 6‚000元 108年9月02日陳明言筆錄 37 林松芳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5日12時32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5日12時32分許 15‚010元 108年8月12日林松芳筆錄 38 姚建成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5日13時08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5日13時08分許 20‚000元 108年07月15日13時27分27秒 35‚000元 108年8月12日姚建成筆錄 108年07月15日13時11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5日13時11分許 15‚000元 39 陳宏邦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6日11時47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6日11時47分許 29‚900元 108年07月16日12時03分03秒、 108年07月13日12時04分24秒、 108年07月16日12時06分17秒 20‚000元、 20‚000元、 6‚000元 黃懋億/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533號 (家樂福大墩店) 108年8月13日陳宏邦筆錄 40 郭朝成 (提出告訴) 108年07月16日11時58分前之某時 108年07月16日11時58分許 17‚000元 108年8月9日郭朝成筆錄 41 周龍聰 108年06月23日早上之某時 放飛南部 被害人未匯款 (無腳環電話,由蕭建全贈與楊樹林) 無 無 無 無 無 108年10月15日周龍聰筆錄 42 楊萬得 108年06月份上午知某時 放飛南部 被害人未匯款 (無腳環電話,由蕭建全贈與楊樹林) 無 無 無 無 無 108年10月15日楊萬得筆錄 43 姜侑升 108年07月14日早上之某時 放飛南部 被害人未匯款 (無腳環電話,由蕭建全贈與楊樹林) 無 無 無 無 無 108年10月15日姜侑升筆錄 44 吳勝昌 108年09月18日10時35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18日10時35分許 3‚80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張昌煒 108年09月18日11時24分05秒 7‚000元 不詳 1、譯文編號:14 2、108年12月17日吳勝昌筆錄 45 黃芳彬 108年09月18日11時01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18日11時01分許 3‚500元 不詳 1、譯文編號:14 2、108年12月17日黃芳彬筆錄 46 陳文通 108年09月24日08時16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4日08時16分許 7‚000元 108年09月24日09時31分57秒 7‚000元 不詳 108年11月22日陳文通筆錄 47 陳進發 (提出告訴) 108年09月25日10時34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5日10時34分許 4‚100元 108年09月25日13時57分24秒、108年09月25日13時58分02秒、108年09月25日13時58分39秒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不詳/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37巷2號(萊爾富中山店) 108年12月05日陳進發筆錄 48 簡煥鎮 108年09月25日10時57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5日10時34分許 5‚000元 108年12月18日簡煥鎮筆錄 49 邱武雄 108年09月25日11時54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5日11時54分許 3‚600元 108年12月17日邱武雄筆錄 50 楊尚志 108年09月25日12時28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8日12時28分許 3‚700元 108年12月05日楊尚志筆錄 51 郭建麟 108年09月26日12時43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6日12時43分許 3‚600元 108年09月26日14時28分07秒、108年09月26日14時29分18秒、108年09月26日14時31分00秒 20‚000元、 20‚000元、 14‚500元 不詳 108年11月30日郭建麟筆錄 52 黃心怡 108年09月26日14時25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6日14時25分許 10‚000元 不詳 108年12月01日黃心怡筆錄 53 陳彥伶 108年09月29日10時56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9日10時56分許 3‚000元 108年09月29日11時26分12秒 13‚000元 不詳 108年12月05日陳彥伶筆錄 54 蘇坤賢 (提出告訴) 108年09月22日15時07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2日15時07分許 6‚040元 台灣 銀行000-000000000000/ 林威孝 108年09月22日16時37分02秒 6‚000元 不詳/台南市後壁區長安里50號(後壁區農會) 109年01月14日蘇坤賢筆錄 55 謝勝仁 (提出告訴) 108年09月22日17時00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2日17時00分許 10‚030元 108年09月22日17時07分39秒 18‚000元 不詳/台南市後壁區福安里下寮102-16號( 後壁安溪寮郵局) 109年01月14日謝勝仁筆錄 56 吳正常 (提出告訴) 108年09月22日17時25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2日17時25分許 5‚050元 108年09月22日17時50分10秒、108年09月22日17時50分44秒 20‚000元、 3‚000元 不詳/台南市後壁區長安里50號(後壁區農會) 109年01月14日吳正常筆錄 57 黃志庸 (提出告訴) 108年09月22日17時36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2日17時36分許 3‚020元 109年01月14日黃志庸筆錄 58 方憶雯 (提出告訴) 108年09月22日17時37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2日17時37分許 5‚050元 109年01月14日方憶雯筆錄 59 薛承翔 (提出告訴) 108年09月25日11時27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5日11時27分許 18‚010元 合作 金庫000-000000000/ 温彥賓 108年09月25日12時09分04秒、108年09月25日12時09分48秒 20‚000元、 20‚000元 不詳/台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二段689號(福客多大里中興店) 109年01月20日薛承翔筆錄 60 黃基長 (提出告訴) 108年09月25日11時53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5日11時53分許 18‚050元 109年01月20日黃基長筆錄 61 劉勝展 (提出告訴) 108年09月25日11時53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5日11時53分許 12‚000元 109年01月20日劉勝展筆錄 62 黃萬里 108年09月26日11時14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6日11時14分許 6‚090元 台中 商銀000-000000000000/ 莊亞霖 108年09月26日13時14分23秒、108年09月26日13時15分06秒 20‚000元、 12‚000元 不詳/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154巷2號B1(萊爾富溫泉店) 109年01月14日黃萬里筆錄 63 林幸慧 108年09月26日11時35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6日11時35分許 6‚080元 109年01月14日林幸慧筆錄 64 葉瑞鋒 108年09月26日13時46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6日13時46分許 6‚100元 108年09月26日14時07分42秒、108年09月26日14時14分39秒 61‚000元、 4‚000元 不詳 108年12月28日葉瑞鋒筆錄 65 許峻瑋 108年09月28日13時10分前之某時 放飛北部 108年09月28日13時10分許 5‚020元 108年09月28日14時06分15秒 54‚000元 不詳 108年12月28日許俊瑋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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