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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正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載明「陳正皇…曾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5月、8月、6月、6月、5月、10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11年7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復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說明「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等旨,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於偵查卷為證。
是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進而具體說明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載論罪科刑之前案資料與本案累犯之待證事實有關,以及釋明其執行完畢日期,並非單純空泛提出被告之前案紀錄而已,足見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且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然本件本院係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法不須經言詞辯論,純為書面審理,故被告未能就上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之同一性或真實性表示意見,檢察官亦尚未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盡說明責任,自不宜遽認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仍經本院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科刑審酌事項(詳後述),是被告罪責尚無評價不足之虞。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職業為油漆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31頁);
被告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有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民國111年7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之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被告於警詢時未能坦承犯行(偵查中則經傳喚未到)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382號
被 告 陳正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正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7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
另曾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5月、8月、6月、6月、5月、10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11年7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8月16日10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明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8月16日10時58分許,因係毒品調驗人口,為警盤檢後帶返回所,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陳正皇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編號:112C178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陳正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石 東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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