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苗簡,743,2024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743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詩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0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詩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並增列「被告吳詩萍於審理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對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營業安全造成危害,兼衡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現況,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前職清潔、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尚有子女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與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02號卷第100頁;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43號卷第6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竊得物品即犯罪所得
數量
蘭諾衣物芳香豆石榴
5袋
蘭諾LENOR衣物芳香
4袋
蘭諾衣物芳香豆薰衣草
3瓶
蘭諾LENOR衣物芳香
7袋
蘭諾柔軟芳香豆
3包
蘭諾芳香豆小瓶
4瓶
蘭諾芳香豆小瓶
6瓶
貝納頌經典拿鐵
1瓶
可愛女童背心
1件
女童純棉套裝
2套
蕾絲邊V領背心
1件
調溫針織背心
1件
調溫針織背心
1件
鏤空花邊袖T
1件
女美式風格T
1件
女全棉印短袖T
1件
印花休閒短褲
1件
印花休閒短褲
1件
棉麻休閒短褲
1件
女防曬外套
1件
促銷商品褲類
2件
7296棒球帽
1頂
70644購物收納袋
2個
70651購物收納袋
1個
天竺鼠車車帆布包
2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