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苗簡,890,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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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明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奕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肆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至4列關於「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之記載應更正為「在苗栗縣造橋鄉林瑞鋐租屋處」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傷害、妨害自由等案件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又其於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為工、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38公克),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其上留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難以完全析難,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916號被 告 劉奕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
一、劉奕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自林瑞鋐(涉犯轉讓毒品罪嫌部分,另案偵辦
中)處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1.4380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113年5月2日14時20分許,因另案為警在苗栗縣○○鄉○○村○○00號拘提林瑞鋐時,徵得劉奕明同意而搜索其隨身包包,當場在包包內扣得上揭毒品,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奕明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略以:伊不知道毒品在包包內等語。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林瑞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94號鑑驗書各乙份及蒐證照片3張等在卷可參,復有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憑,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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