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訴,129,202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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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冠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邱韋銘



賴俊霖


李泳醇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撤銷上開裁定,並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林卉聆
   法 官陳雅菡 
   法 官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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