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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聰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被告陳銘聰自白犯罪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遞狀表示其欲改口否認犯行,並已另行委任律師為己辯護,則本案是否宜行簡式審判程序尚有疑義,故為保障被告之權益,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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