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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正皓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本件彭正皓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被告彭正皓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共同被告張富凱於同年3月28日準備程序中否認犯罪,為避免裁判歧異,本案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並命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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