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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裕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8號移送併辦,本院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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