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金訴,10,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裕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8號移送併辦,本院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