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13,附民,120,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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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蘇郁惠
被 告 曹國靖

郭育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曹國靖、郭育廷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並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13年3月4日宣判,而原告遲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4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自明。

是以,依照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另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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