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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林雅媚
被 告 林世揚
(現於宜蘭金六結○○00000○00○○○之單位服役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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